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资本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股票类产品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资产净值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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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独立运行、单独核算和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并接受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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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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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扣除按规定上缴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后的现金收益,中央层面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进行投资运营。
考虑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社保基金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进行投资运营。
社保基金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办法》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明确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其中,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40%。
地方政府债券和信用资质良好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
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40%。
对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40%。
《办法》还规定,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及运作管理需要,适时报请国务院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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