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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发行1亿元私募债案,终审判决落地!

2025年10月23日54133


“空壳公司”发行1亿元私募债案,终审判决落地!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导读】中山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空壳公司”发行1亿元私募债案,终审判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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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因“空壳公司”违规发行私募债引发的纠纷,在历经多年波折后,终审判决终于出炉。

  10月23日晚间,发布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与中金创新、北极皓天等主体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迎来终审,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中山证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回溯案件源头,这场纠纷的起点要从2013年的一笔私募债说起。

  2013年3月,北极皓天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纳税额为零的情况下,“骗取”上交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金额为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由中山证券担任私募债券的承销商。但“空壳”的隐患终究无法掩盖,作为后期介入的投资者,中金创新因北极皓天公司的债券违约遭受损失,于2018年将北极皓天公司、中山证券等以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告上法庭。

  此后的审理过程堪称“一波三折”:2021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极皓天公司向中金创新赔偿3294万元违约损失及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前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出现“反转”:中山证券因不服该案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中金创新公司的起诉。同时,根据法院的裁定,中山证券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237.55万元予以冲回,计入当期收益。这意味着中山证券涉连带责任被免除。

  中金创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最终由江苏高院重新审理,终审判决内容包括五项:一是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二是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三是判令杨佳业、杨锡伦对判决确认的北极皓天27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是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是驳回中金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此次中山证券诉讼案的进展,锦龙股份在公告中还披露了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告显示,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5321.84万元人民币。

中介机构责任界定再引关注

  欺诈发行的私募债违约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销商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轰动全国的“五洋债案”同样涉及券商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该案是全国首例公募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也是全国证券纠纷领域首例证券纠纷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案,是罕见的诉券商、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案。

  2021年9月22日,浙江高院对“五洋债”案作出终审判决,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投资者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例对市场的警示是,中介机构也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须时刻勤勉尽责。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表示,中介机构的职能就在于独立于发行人之外,就重大事项向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的信息。如果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而出具了不实的报告,就会对投资者形成直接误导,所以中介机构的不实报告与受误导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建议投资者尽量避免投资该类债券,因为在承销商的层层包装之下,看清产品底层资产的成本实在是太大了,而且产品违约之后的维权道路也极其漫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焕玲说。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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