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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行业大消息!国家能源局发布

2025年01月23日65807

(原标题:光伏行业大消息!国家能源局发布)

光伏行业大消息!国家能源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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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行业怎么管、备案怎么办、项目怎么建、电网怎么接、运行怎么规范”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覆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

2013年,国家能源局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要求。

“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持续快速增长,接网消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迫切需要调整管理思路,推动源网荷储协同发力,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户用光伏不断拓展开发模式,一些项目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实则由企业开发建设,一些项目开发建设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亟需进行规范。”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慧敏指出,十多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规模体量、发展环境、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潘慧敏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形成了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主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行业管理要求、备案要求、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规范等予以明确。

在定义方面,《办法》突出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和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分类方面,按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细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上网模式方面,明确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方式。其中,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三种模式的任一种,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二选一,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比例自用,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余电上网发挥保供作用,因此《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特别说明了关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的考虑。

除此之外,《办法》还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对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其通常负荷小、自用电量少,往往采用全额上网模式,从发电特性上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同时,这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地方管理方式不统一,存在一定模糊地带。因此,将这些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在备案管理要求中,《办法》明确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并细化了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建档立卡等要求,强调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等。

“这次修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潘慧敏称。

针对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不过,此次《办法》强调按照“新老划断”有序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即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同时,也明确了“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

对其他已备案项目,《办法》也给予了充足的衔接过渡期,明确“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运维管理、信息管理、消纳监测、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模式创新方面,允许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量大分散,且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差异较大,《办法》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责编:汪云鹏

校对: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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